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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單位:農業及建設課
公告日期:2017-02-24
1.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。。 2.印章。 3.申請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〈地上如有建築物應加附使用執照,民國65年6月1日以前之建築物可附用電證明〉。 4.現耕農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〈農作可耕面積0.05公頃以上,或林地面積達0.1公頃以上〉。